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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接受记者采访

发布时间:2017-12-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接受记者采访

2017-12-11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网

  2017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从治标和治本两个维度制定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制度规定。为准确理解《意见》相关精神,推动《意见》有效贯彻落实,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有关政策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得到了稳步、快速发展,整体规模和素质都有较大的提高,在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重复、偏高和过度收费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增加了企业和社会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亟待进一步加强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尤其近期以来,在国务院组织开展的第四次大督查中,18个督查组又发现了行业协会商会一系列违规收费线索,部分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均参加了100多家协会学会商会,每项缴费从数百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收费主体庞杂,收费名目繁多,增加了企业负担。为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牵头,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后正式印发。

  二、《意见》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有哪些新规定和新要求?

  答:在今年国务院组织开展的第四次大督查中,18个督查组发现的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问题线索主要集中在会费标准偏高、重复收取会费、收费与服务不匹配等方面。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意见》对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新规定和新要求。具体如下:

  一是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二是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对这一规定,要从如下两方面进行理解:第一,《意见》对行业协会商会采取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予以了明确,这种收费方式不属于浮动会费标准;第二,要按照《意见》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1.要在对会员企业产销量、企业规模进行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不超过4级的会费档次;2.会费不能无限制的与会员企业产销量、规模进行挂钩,要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

  三是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立即整改。

  四是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五是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意见》对于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是如何规范的?

  答:《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意见》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是如何规范的?

  答:《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意见》如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答: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六、《意见》对于企业反映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偏高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答:近年来,个别行业协会商会在自身盈余较多的情况下,依然高标准收取会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七、对于当前部分企业反映行业协会商会过多过滥问题,《意见》是怎么解决的?

  答:对于上述问题,《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管理。严把登记入口关,抓紧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的标准和办法,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准入制度,加强源头规范管理。二是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行为。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三是倡导企业务实理性入会和参加活动。企业应加强入会自我约束,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级法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参加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梳理加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规范管理。

  八、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意见》是怎么考虑的?

  答: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的现象,《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切断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等问题。

  九、为强化自律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意见》都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围绕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主要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要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制定自律公约,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二是要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三是要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四是要求发挥第三方评估的引导监督作用。修订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标准,及时发布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

  十、行业协会商会贯彻落实《意见》关于会费管理,要采取哪些措施?

  答: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特别是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按照《意见》规定,结合《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 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全面梳理协会商会会费标准,现有会费标准与《意见》新规定和新要求不一致的,要在2018年5月30日前整改完毕,未经整改,不得在2018年及以后收取会费。

  凡是存在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的,要立即无条件取消分支(代表)机构会费标准,不得继续收取。凡是会费标准超过4档的,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凡是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必须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所有的协会商会都必须明确收取会费应当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都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会费,对会费收入和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考虑到《意见》是经国务院同意的政策措施,为便于和加快贯彻实施,经研究,协会商会调整会费标准的程序可适当优化。协会商会按《意见》规定调整会费标准,新的会费标准与原有会费标准持平或降低,可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追认;新的会费标准比原有会费标准提高的,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不涉及会费标准的调整,只是明确基本服务项目的,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追认。

  各级民政部门在2018年年检工作中,要对协会商会会费标准调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凡是不符合《意见》规定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并抄报价格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

  十一、下一步如何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

  答:为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要求健全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来说,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审计监督。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加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行为强化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服务行为进行必要的政策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意见》还强调,要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

  十二、《意见》出台的鼓励扶持举措有哪些?

  答:为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意见》要求完善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按市场机制成本合理核算对价,确保承接主体收支平衡且有适当盈余;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拖欠服务费或以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意见》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和辅助性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重复、偏高和过度收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收费管理,治理违规收费

  (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抓紧整改。

  (二)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五)降低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二、强化自律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六)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七)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黑名单,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自觉守信的正确导向。

  (九)发挥第三方评估的引导监督作用。修订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标准,将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层级设定、分支机构收费、收费信息公示等情况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发挥好第三方评估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会员构成的分类统计和动态管理,优化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全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吸收在本省有代表性的企业会员。

  三、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加强综合监管服务

  (十一)着力消除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切断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等问题。

  (十二)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审计监督。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加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职业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行为强化监管。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服务行为进行必要的政策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撤换。

  (十三)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管理。批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对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运作的可行性等方面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对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论证,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从会员区分、行业布局、登记层级等方面加强引导,从严审批,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抓紧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的标准和办法,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准入制度,加强源头规范管理。

  (十四)倡导企业务实理性入会和参加活动。企业应加强入会自我约束,按照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控制加入各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做到务实、理性入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各级法人单位加入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各级法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参加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国有企业要结合落实突出主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改革要求,进一步梳理加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情况,规范管理。

  (十五)完善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按市场机制成本合理核算对价,确保承接主体收支平衡且有适当盈余;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拖欠服务费或以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和辅助性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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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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