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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团管理: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我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章程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基础上,还应明确哪些内容?

  答:社会组织章程应明确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

  社会组织章程中涉及党的建设具体表述为“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社会组织章程中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述为“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社会组织挂靠单位范围包括哪些?

  答:社会组织挂靠单位范围包括教育部业务司局、直属单位及部属高校。

  三、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前,拟任负责人是否需要提前报批?高校“双肩挑”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应当履行何种审批手续?

  答: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前,拟任负责人名单需报经挂靠单位同意后按照组织人事关系进行审批。

  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校“双肩挑”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经所在高校书面认定,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四、全国性社会团体可否自行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可否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否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名称有何要求?

  答: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予以明确,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五、社会团体制定会费标准需通过何种程序?会费标准可否具有浮动性?如不收取会费是否需要民主表决?

  答: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不得具有浮动性。如不收取会费也应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六、社会组织提交业务变更材料应采用何种方式?需注意哪些要求?

  答:社会组织应依据《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全国性教育类基金会办事指南》有关要求,按照“一事一报”工作原则,现场递交材料。

  社会组织变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挂靠单位、活动资金材料递交时限为理事会召开后30日内;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材料递交时限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修订章程材料递交时限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

  社会组织报送材料加盖公章处,经办人签名并明确盖章时间;填写意见处,填写明确意见;涉及签字盖章的书面材料,需提供原件;逾期提交材料需作出书面说明,挂靠单位单独出具意见。

  社会组织办理群众举报、问题整改及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等非常规业务,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有关材料,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法人签字,挂靠单位需单独出具书面意见。

  七、社会团体召开理事会可否采用通讯形式?

  答:社会团体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负责人变更、延期换届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召开现场会议并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确有特殊情况的,应进行书面说明,经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采取通讯选票表决方式。

  八、社会组织是否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答:2018年1月底,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启动了清理创建示范活动的工作,清理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清理工作之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向社会公布《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作为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依据,未纳入目录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九、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哪些?是否可以自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要履行何种审批程序?

  答: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举办的下列活动: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际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的会员单位和会员,不属于社会组织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面向会员单位和会员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未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查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活动周期和经费来源等。通过审查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请示党中央、国务院。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征求民政部意见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待批准后由民政部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方可开展。未经批准保留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一律停止;未经申请审批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十、社会团体可否“挂名”开展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活动可否向其收取费用?

  答:社会团体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

  社会团体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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